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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发布会

2015-10-12   来源:交通运输部  打印 字号:T|T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三是规定车辆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四是明确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奖励、促销计划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资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以上,就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部还将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作相应修订。
 
  谢谢大家。
 
【徐成光】
 
  谢谢魏东副司长的介绍,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结束以后,我们将把《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在交通运输部的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将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一个月,到11月9号结束。刚才徐亚华巡视员和魏东副司长分别就两个文件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记者朋友做了介绍。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的环节,还是按照惯例,请媒体界的朋友先通报一下自己所在的媒体,为了给更多的朋友有提问的机会,提问的记者朋友请提一个问题,下面我们开始。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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