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民营公交活力四射
2013-07-16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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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和思考
在新形势下推动公共交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理论探索和改革举措,核心是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责任,建立政府向民营企业购买服务这一公私合作机制,避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安排和提供公交服务产品中的积极性,以政府主导突出公交行业的公益性,以民营化、市场化运作兼顾公交服务的效率性,维持公交企业的经营性。聚焦今年的全国两会和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关键就是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把不该管的微观事项坚决放给市场、交给社会,该加强的宏观管理切实加强,做到事前审批要多放,事中事后监管问责要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而职能转变,首先要转的是观念。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体制机制改革,定位很明确,就是始终坚持以做优公交服务、方便百姓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提升政府与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将管理效能最大化。具体有以下5点认识:
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具有统一性。长期以来,把公交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对立起来,误导公交行业改革走向两个极端。公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具有经营性,但是从社会责任角度看,公交行业又具有公益性,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的双重属性。忽视公共交通行业的公益性属性将直接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忽视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性属性则会导致行业发展活力的丧失、效率的下降,最终也将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政府主导是公交行业公益性的保障。公交服务的提供机制和生产组织可以民营化、市场化,而公交服务的政府责任和安排机制为政府所固有,不能通过民营化、市场化方式让渡或转嫁。当前民营化公交出现的公益性缺失、服务差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民营化体制本身,而在于政府责任的缺失。公共交通具有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基本需求的民生属性,是政府保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那种基于甩包袱、卸担子目的的民营化实质上是政府责任的民营化。民营资本天然具有逐利性和自利性,试图让民营资本放弃它的逐利性而无偿地服务于公共事业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保障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政府责任回归,主导公共交通发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优势。注意区分公共交通服务安排者、提供者与直接生产者。政府主导公交行业,是指政府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保障为公众出行安排公交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从事公共产品的生产,公共交通产品的生产主要是通过线路运营来实现,线路运营的实施主体既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实践证明,民营企业具有经营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大的优势,对公交这一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更具有适应性。
要完善以成本规制和服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制体系。信息不对称是公共财政购买公交服务最大的瓶颈。公共财政支付的公交服务产品的价格,其合理性依赖于所取得的公交线路经营过程中各项成本要素、营收、管理开支等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透明性。由于政府不直接从事线路运营,并不直接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购买公交服务的标准、成本核定以及成本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最大限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切实用好公共财政资金。
应加快政府对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的转变。在国有体制下,政府部门对公交企业的管理弱化,缺乏对公交服务过程和质量监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在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这一公私合作的机制下,政府应当强化制定相关政策、规划的核心职能,保留合作过程中的领导力,加强自身的专业化知识和技能,大力投入监管成本,建立独立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