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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2016-01-22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主要观点2: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理由:
  (1)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其驾驶员信息,并且平台实时记录行车路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驾驶员准入门槛。
  (2)现在汽车普及,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
  (3)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且效果比较好,可以将驾驶员资格审核交给平台,实行车辆和驾驶员备案制度等。
  (4)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与其收入挂钩,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服务水平的透明化与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促使平台企业和所属驾驶员共同具有不断完善服务的动力。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主要观点3(13条):
  (1)从业资格要与信用记录相关联。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2)“网络约租车驾驶员从优秀出租车驾驶员中选拔产生”。
  (3)“巡游车驾驶员可自动获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4)“网约车驾驶员向平台提交申请,由平台统一到政府办理从业资格,不要个人去申请”等。
  (七)价格管理方式和燃油补贴问题(共361条)
  1.关于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问题(301条)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应实行政府定价(98条)
  理由:
  (1)政府定价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价格在合理水平,保护社会公平与司乘各方权益。
  (2)巡游车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统一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才能提升交易效率,有效防止议价,这也是其他国家和城市的通行做法。
  (3)网络约租车也属于出租汽车,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否则,网约车可能利用灵活定价的优势,以平峰期低价抢占客源,高峰期高价侵害乘客权益,出现不公平竞争。
  (4)对于政府定价模式的相关建议:一是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如“规定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一次”;二是科学定价,与公共交通价格形成一定区隔,发挥价格杠杆的供需调节作用;三是适度提高高峰期收费和返空费等,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以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拒载、议价。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实行政府指导价(112条)
  理由:
  (1)目前的政府定价模式存在调价程序复杂、程序僵化等问题,运价不能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成本变化等得到灵活的调整。因此,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浮动,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
  (2)对于网约车,更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
  主要观点3:出租汽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91条)
  理由:
  (1)“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减少行政干预。”
  (2)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企业利用价格杠杆灵活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竞争。
  (3)巡游车应与网约车一样,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公平竞争。
  2.关于燃油补贴问题(60条)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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