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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道路运输企业的改制问题

2012-10-24   来源:交通财会  打印 字号:T|T

  此模式适应于经营业务有较大独立性的二级单位,这类企业与母公司和其他二级单位关联不紧密,可以将其单独划出组建独立法人公司。新成立的企业可以完全独立,也可以加入原企业构建的企业集团。

  (三)常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组

  常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由原常州市港务管理处、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常州轮船运输公司三家企业重组而成,是由原三家单位经审计、评估剥离后的净资产4827万元界定给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同时吸收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债转股股本400万元,这两个国有股东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共5227万元。集团公司现有在职职工2818人;拥有各类货运车辆360辆,计2879吨位,总资产2.10亿元。

  集团公司自2001年5月18日完成重组后,获得了新一轮发展的大好机遇。企业人员、车辆设备和资产都上了一定规模,公路、水路货运量属全市最大,并占领了全市50%以上散货市场。2002年,集团公司完成货物运量480.5万吨,周转量9748.48万吨公里,吞吐量510.98万吨,操作量1276万吨,实现营收21222.81万元,比上年增长10.15%,创利190.68万元,比上年增长11.54%,人均收入达1.36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奠定了全市交通货运企业龙头地位。

  集团公司模式适合于大中型道路企业改制。注意重组联合不应局限在本地、本行业,要具有战略眼光,可以与其他运输方式企业共同组建综合运输企业,也可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企业联合组建集团。

  道路运输企业历史不同、现状不同,内部各个部门情况各异,因此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的模式进行改制。但是,对国有大中型道路运输企业来讲,公司制是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选择。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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