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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道路运输企业的改制问题

2012-10-24   来源:交通财会  打印 字号:T|T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被称为“准股份制”企业,其实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主要通过企业内部职工集资的形式,使职工成为股东。企业分配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资分配。采用股份合作制进行企业改制产权明确、利益直接、机制灵活,适合于拟申请客货运四、五级资质的中小型运输企业。但是,在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股份分配问题要防止新的平均主义现象,应当按照“决策层持大股,管理层持中股,员工持小股”的基本原则结合各企业实际进行操作。

  (五)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由于《交通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评定经营资质的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而我国《合伙法》规定合伙制企业不为法人,因此合伙制企业只适合于小型运输企业,只能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相邻县的旅客运输以及运输代理、运输中介等,因而合伙制企业在道路运输领域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六)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业主是企业产权的全部所有者,是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唯一主体,是企业经营风险的全部承担者,也是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全部归属者。在当前道路运输业,尤其是普通客、货运领域,个人独资企业是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由于道路运输业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有较强的风险性,而这都是个人力量所无法承担的,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道路运输业中无法担当市场主导力量,只能从事普通客货运输以及货运代理等,因此应当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向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过渡,在国有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尽量避免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

  (七)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以多个居于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一个或多个企业合并的、以资本联结为主企业为核心,具有同一发展、经营的战略和目标,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相互团结协作的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集团内部由内向外可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协作层,企业集团是解决大型专业性企业向股份制转变的一种较理想形式。发展企业集团可以解决缺乏专业化协作、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印发[2000]117号文件中指出,引导并鼓励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运输企业以高等级公路为依托,以中心城市为结点,以资本和存量资产为纽带,实现强强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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