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回来!登录免费注册

浅论我国道路运输企业的改制问题

2012-10-24   来源:交通财会  打印 字号:T|T

  二、道路运输企业改制的理论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道路运输企业改制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制的最为典型的形式之一,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符合上市条件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可以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能力强,可以将间接融资转化为直接融资,因此适合于大中型实力强、效益好的道路运输企业的改制选择。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各方发起人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法人。企业股份一般不得上市,转让也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低,适应各种规模的运输企业进行改制的需要,对于拟申请客、货运三级、四级经营资质的中等规模道路运输企业最为适合,同时,对于规模较大的道路运输企业,若愿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却暂时没有实力或条件,也可以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过渡。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它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投资主体单一,不设股东会。按有关规定只有垄断性的、特殊性的、公益性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实行国有独资形式,以便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道路运输企业中只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特种运输企业、全国性或区域性有战略意义运输集团公司等少数企业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组建国有独资公司。

责任编辑:毕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