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回来!登录免费注册

燃耗超标货车能否予以办理道路运输证

2012-10-2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问:

  我县起亚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公司买回15辆解放牌CA3310P4X2T4品牌号型重型自卸货车,购车时,未出台《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公司向我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经对照核,查解放牌CA3310P4X2T4品牌号型重型自卸货车不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之内。针对上述情况,我所该如何办?

  山西省交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武志福

答: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各地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关。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不得为不在《达标车型表》中的非营运转营运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责任编辑:小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