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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违规“货运站”应该如何处理

2012-10-2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问:

  我们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车辆,他们从外地组货源(多家货物)到我们县,收取运费的价格是按照件数计算,到达我们县以后,没有固定的场地,经常在公路边分发,并具有保管、装卸、理货、零担货运等功能,这些车辆驾驶员资质、营运手续齐全有效。并且在我们县出发时候不配载任何货物,执法人员发现车上有:****公司物流运单,**——**物流专线名片。

  请问这些行为是否属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的货运站?如果是货运站,我们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是否正确?如果该公司不配合缴纳罚款,我们有什么强制措施?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

答:

  因为来信反映的情况不是十分明确,大体答复如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中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确定道路货物站场经营的构成要件:服务有偿性(不是免费提供服务)、服务对象不确定性(为所有货主和所有运输车辆)、服务内容的特定性(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等任一或全部)。满足以上要件就构成道路货物站场经营。从事道路货物站场经营,必须事先取得道路货物站场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货物场站经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该按照未经许可的相关罚则处罚。经营者不服处罚,可以向相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时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车主或客运企业利用自己拥有并且相关资质和手续齐全的客车在规定空间内从事小件快运,建议不予以处罚,因为目前《道路运输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应该加强安全检查,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同时加大引导和规范力度,要求客车进站经营;还要加强宣传,向社会广泛宣传道路运输法规,倡导社会向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托运货物。

责任编辑: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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