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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程序规定要明于心见于行

2021-08-18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故意找个隐蔽的地方,安装多个高清镜头,日夜监控车辆违章,途径车辆无一漏网,少数车辆陷入天价罚款,社会对此诟病已久。7月15日实施的新的《行政处罚法》予以有力回应,坚决禁止此类隐蔽执法。

  《行政处罚法》是一切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准绳。为了贯彻落实新原则新规定新要求,交通运输部及时修订颁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提出了更新更严更明确的要求,强调检查处罚不仅要公开公平公正,更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程序正义就是社会正义,程序保障就是法治保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广大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特别重视落实以下新规定新要求。

  严禁乱罚款乱处罚。运输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章,稀里糊涂被罚款,目前并不是个案。因此法律和规章明确重申,违法事实无法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杜绝乱罚款乱处罚,以保护运输业户权益。特别要注意的是违法事实无法成立包含多层含义,既包括现实事实行为无错,也包括法律事实行为无错,即证据链不能证明当事人有错,这需要执法人员铭记在心并坚决执行,不能办冤假错案。

  宽严相济,从旧兼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在深化交通运输执法改革、新旧规章不断立改废之际,甄别适用法规考验我们的执法能力。

  电子监控不能失控,不能万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不是人人可以参与重大案件审核。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对于加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设是一种有力手段,但任重道远。

  微信短信一点就到,但用此送达文书得先经人同意。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请记住: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请记住:违法处罚,侵害权益,危害法治,扰乱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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