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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2015-02-27   来源:运输司  打印 字号:T|T
交运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平安中国”、“平安交通”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强化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着力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普货运输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现将《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2月14日
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为契机,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强化监管、综合治理为手段,重点解决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和筑牢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装备本质安全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逐步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0%,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运输事故的省(区、市)进一步减少,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推动全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三、活动组织
  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联合部署。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四、活动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加强普法培训,提高行业遵法守法意识。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持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制定各层级双向安全承诺事项,明确和细化承诺内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3.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风险源辨识、评估、监测,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联合督办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98、99条予以查处。
  4.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在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
  5.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安全监管。
  6.加强接驳运输管理,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的长效机制,细化接驳运输组织及安全运营各项要求,完善接驳运输管理制度、运行规则和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接驳运输行为。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总结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研究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发展规划,支持接驳运输联盟发展,推进接驳运输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
  7.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运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要求。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通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行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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