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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

2014-02-1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活动,改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配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是发展现代物流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支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配送在满足城市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促进新兴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难、停靠难、装卸难”等现象依然突出,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车辆装备标准化程度不高、配送服务不规范、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不适应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城市配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
  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发展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深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的有效举措,是提高城市道路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对配送车辆在通行时间、区域上采取限制和禁止通行措施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物流业发展的高度,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坚持“客货并举、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加快构建服务规范、方便快捷、畅通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体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配送运输需求的调查工作,广泛听取配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生产制造企业和商务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归集、整理城市限行区域配送需求基本信息,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会同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城市配送车辆运力调控计划,引导城市配送企业调整运力结构、配置运力资源。从事城市配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对于从事城市配送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车辆管理档案中标注“城市配送”。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配送车辆运力调控计划,作为优化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客车载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问题。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的具体规定,采用封闭、厢式、罐式等装置,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专用车辆,还应当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满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鼓励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者使用出厂已装备起重尾板的车辆,提升配送车辆装卸效率。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城市配送车辆专用标识式样和管理规范。对于申请张贴、喷涂专用标识的,其车辆应当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要求。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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