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
2014-01-0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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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试点企业不断完善并积极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对于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的企业,要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源头监管,并定期抽检接驳运输车辆运行情况、接驳点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账,发现并查处存在的问题。对于企业管理不严、甚至在接驳运输运行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接驳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凌晨2时至5时发现没有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仍在运行的客运车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制其停车休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数据,依法查处接驳运输车辆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八、支持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发展
支持试点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试点省(区、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发展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班线,新增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并将接驳运输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评分因素。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实施客运线路资源整合。鼓励与试点企业经营同一线路的其他企业通过联合经营等方式,由试点企业统一在同一线路上开展接驳运输。支持在省域范围内对长途客运线路资源进行整合,统一实施接驳运输。
支持试点企业建立接驳运输联盟。支持接驳运输联盟整合接驳运输线路和接驳点资源,建设公共接驳点,优化线路班次,统一调配同线路的驾驶员,提高接驳点集约化程度和接驳效率;支持接驳运输联盟统一开展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统一开展管理人员培训,统一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形象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长途客运服务水平。
支持接驳点建设。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建设、经营公共接驳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合作设置共用接驳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与运营单位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双向选择、共建共赢”的原则,在高速管理服务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接驳点,规范和完善接驳运输服务。
客运站要支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客运站执行出站检查时,应将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客运站应当在售票场所公示接驳运输车辆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乘客选择乘坐接驳运输车辆。
允许试点企业部分客运班线经批准后在客运淡季暂停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相应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后,方可暂停接驳运输,并应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同时在客运站售票场所进行公示。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14年1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