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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

2014-01-0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路面管控和安全督查,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择优选择接驳运输试点企业
  从事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于实行集团化、网络化运营的、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营车辆50辆以上的企业,要优先安排。
  拟从事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择优选择不超过3家道路客运企业为接驳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线路、车辆、接驳点、接驳运输制度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参与试点工作。
  对在全国多个省(区、市)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道路客运企业,可向母公司注册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凡具备接驳运输条件的子公司可在21个试点省(区、市)范围内整体开展试点工作,不受子公司所在地试点企业数量限制,但应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母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由交通运输部函告子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及时更换无法正常开展或不按要求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试点企业。
  三、规范选择接驳运输线路、车辆及接驳点
  试点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接驳运输线路和车辆,优先选择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线路起讫点应在试点的21个省(区、市)。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公车公营,严禁挂靠经营,并应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
  试点企业要科学设置接驳点。要充分考虑接驳时间和接驳点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选择接驳点位置;要优先选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客运班线途经的汽车客运站设置,也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设置。接驳点应具备停车、住宿、餐饮、通讯等基本条件。接驳运输车辆到达指定的接驳点的时间应当在23时至次日2时之间。
  试点企业要加强接驳点管理。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在公共接驳点、共用接驳点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管理制度,保证接驳运输车辆顺利接驳,保证驾驶员充足睡眠和休息。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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