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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3〕739号)

2014-01-07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安全检查全覆盖、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总体要求,深入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排查重点
  此次专项活动对象为已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地区,重点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和政府部门安全管理情况两个方面开展排查:
  (一)运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对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 30013-2013)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2011)等标准,深入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排查明细见附件)。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管理情况,运营企业承担安全责任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2.行车组织管理。包括列车运行调度,车站行车组织,车辆基地行车组织,列车驾驶等情况。
  3.客运组织管理。包括客运组织管理,客运组织服务,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知识和要求等情况。
  4.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包括车辆运用与维护,车辆基地管理等情况。
  5.设备系统管理。包括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给排水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等系统的安全设计和功能使用情况,以及安全运营状态和维检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配置、检测和维修保养及功能使用情况;对报警、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设施的设置和检查、维护、更新情况;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设施及使用情况。
  6.土建设施管理。包括轨道工程、路基工程、线路附属工程以及隧道、桥梁、车站建筑的监测和养护管理等情况。
  7.人员管理。包括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情况。
  8.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大客流应急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情况。
  9.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包括安全防控体系和机制建设,安全防范设施、装备配备,安全防范制度和培训、演练,安全宣传等情况。
  10.消防安全管理。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和发现、整改火灾隐患情况,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情况。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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