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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3〕739号)

2014-01-07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二)政府部门安全管理情况。
  1.城市政府是否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引导、平衡措施和方案。
  2.《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1〕236号)下发后,新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是否按要求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1)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2)组织程序是否规范;(3)安全隐患是否落实整改;(4)是否存在未达到条件载客运营的情况。
  3.是否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对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定期组织运营安全评估:(1)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2)组织程序是否规范;(3)安全隐患是否落实整改;(4)是否有存在运营安全隐患继续运营的情况。
  4.城市政府相关部门是否设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否开展监管工作。
  5.城市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建立运营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有部门或者机构专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组织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工作安排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为期5个月,活动时间为2013年12月-2014年4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围绕安全生产管理、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设备系统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2014年2月底前将自查组织情况、查出安全隐患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安全保障措施,分别报所在城市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应围绕应急预案建设、试运营评审制度、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开展自查,并及时做好整改落实。交通运输部将视情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城市进行督查。
  (二)抽查阶段(2014年3月)。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运营企业深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并进行抽查,发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查组织开展不力的,要督查其进行立即整改,挂牌督办,限时完成。各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城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指导力度,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重大运营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要约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责任人;必要时,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各相关省份应于2014年4月5日前将自查和抽查情况报告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督导阶段(2014年4月)。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相互检查。督导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各地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检查,对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城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轨道交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专门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深入一线进行抽查,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做好隐患整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并报告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暂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也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运营安全。各地要对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报送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进行督办。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责任到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快推进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法规、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联系人:郭谨一 010-65293772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系人:刘丽芳 010-662667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联系人:吕兵 010-64463983
  交通运输部(印)
  公安部(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
  2013年12月6日
  抄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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