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回来!登录免费注册
首页 > 电子杂志 > 法治 > 正文

一起撤回公交经营许可 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2016-07-18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安徽省涡阳县宏大公交公司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诉讼案,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掩卷思量,无论是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还是在行政诉讼方面,都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
  >
  案件简介
  2007年11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授权原涡阳县建委与金鹿运业集团内蒙古阿尔山市宏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涡阳县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协议书》,约定:金鹿运业在涡阳县投资注册公交公司,原涡阳县建委授予金鹿运业独家经营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20年。一周之后,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了以金鹿运业法定代表人梁国栋自然人名义独资申请注册的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一周后,原涡阳县建委向金鹿运业颁发了特许经营涡阳县城市公交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许可证。
  2014年10月,涡阳县住建委与本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以金鹿运业未全面履行特许协议为由,向金鹿运业送达了《催告履行合同通知书》。同年11月,涡阳县住建委与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向金鹿运业送达了解除特许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2015年1月,县交通运输局以金鹿运业“存在未如实依约投资购置车辆和场站建设等严重违约行为,存在公交车辆管理混乱,擅自转让合同约定事项等行为,严重影响涡阳县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为由,向宏大公交送达了《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在2015年1月16日对此案举行了听证;同时向宏大公交送达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2015年1月,宏大公交向亳州市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3个月后,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向宏大运业送达了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经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年5月,宏大公交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和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连带赔偿宏大公交2000万元损失。同年9月22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3周以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书》。
  >
  宏大公交起诉纲要
  宏大公交2015年5月4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称: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宏大公交的成立并非是依据特许协议中的条款,而是由梁国栋以自然人身份个人独资申办,得到了原涡阳县建委、工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原涡阳县建委明知宏大公交注册登记成立与特许协议中内容相悖,还给宏大公交颁发《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许可证》。宏大公交依据合法许可,独自享有合法的城市公交客运经营权。
  宏大公交投资总额达一千多万元,为涡阳县人民服务7年多,未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也未收到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停业整顿决定书等行政、刑事处罚性文书,就被撤回特许经营权,系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原告宏大公交的合法权益。
  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以特许协议被解除而引起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行政许可系违法行政行为。被告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公然程序违法不予复议听证,与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一脉相承。总之,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被告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
  被告答辩纲要
  2007年11月11日原涡阳县建委与金鹿运业签订的特许协议约定:金鹿运业在涡阳县投资注册公交公司,原涡阳县建委授予金鹿运业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在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独家经营20年。2007年11月19日,金鹿运业法定代表人梁国栋,以自然人名义独资注册筹建宏大公交,2007年12月7日原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宏大公交成立并为其颁发营业执照。2007年11月26日原涡阳县建委为金鹿运业颁发了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许可证书。
  2014年10月17日,涡阳县住建委与县交通运输局以金鹿运业未全面履行特许协议为由,联合向金鹿运业送达了《催告履行合同通知书》,函告金鹿运业在收到通知7日内全面履行特许协议约定义务,逾期不履行通知将依法解除该合同。2014年11月26日,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与本县住建委以金鹿运业没有全面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全面履行特许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金鹿运业送达了解除2007年11月11日签订的特许协议的通知。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在2015年1月5日向宏大公交送达《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和《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撤回城市公交客运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通知宏大公交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向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听证申请。宏大公交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1月18日依法按程序举行了听证会。2015年1月19日,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15年1月26日,宏大公交向亳州市交通运输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01月19日对宏大公交下达的《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请求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继续履行特许协议。
  基于被告涡阳县交通运输局认可的上述客观事实,被告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宏大公交提出的请求第一项系行政合同争议,特许协议的相对方主体为金鹿运业,宏大公交提出此项复议请求,属主体不适格;且该合同的履行及解除与本案争议的2015年1月19日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同一行为,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此决定书作出前,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已经通知金鹿运业解除了特许协议。基于该特许协议已经不存在,故宏大公交所主张的《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许可证书》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涡阳县交通运输局据此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毕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