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亮点解读
2014-02-21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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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技术水平较落后、资源浪费较大、污染较严重的问题,《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处置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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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公交优先原则
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条件
为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交的健康发展,《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公交优先的原则,要求各地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二是针对城市公交的公益属性,明确政府补贴义务。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三是对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等;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安全驾驶,规范作业,应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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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体制机制创新
强化重点、难点行业管理
针对福建省出租汽车行业情况,《条例》在第二章第三节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对出租车的投放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区域等做了创新性的规定。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并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条例》还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条例》从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监管三方面对汽车租赁业做了规定。设置汽车租赁准入行政许可制度,并对租赁车辆、经营活动等进行规范。其中,对汽车租赁企业设置“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的准入门槛,体现规模化发展的政策导向。设置“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是为了区分班车客运和旅游包车等传统运输服务,避免对原有道路运输客运市场形成冲击。规定对租赁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是为了区别于普通车辆,确保用于租赁的车辆性能良好,保障运行安全。
《条例》在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强化对教学车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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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明确道路运输参与者的职责
《条例》专门设立了“道路运输安全”一章,全面规范道路运输各参与者的安全职责。一是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沟通与合作。二是落实主体责任。规定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营运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实时监控,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小时。三是加强责任追究。规定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运力。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发生超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作出道路运输许可的机构应当立即收回配发该车的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