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行业管安全”之我见
2016-03-2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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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陆续出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管安全”的基本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被明确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一个业务管理机构,如何在内部构建“一岗双责、全员负责”行业安全监管机制,成为一个不得不认真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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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管理与国家安全责任调整的步伐不相适应
2014年《安全生产法》再次修订,“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管安全”原则在法律上予以确定。目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早已超出先前“三关一监督”源头监管职责范围,承担着与行业管理相关的运输生产安全、运输应急、校车安全、消防安全、反恐维稳(社会公共)安全等安全管理职责。而现实工作中,运管机构尤其是基层运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还停留在2002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确立的“三关一监督”源头监管职责。
安全监管责任意识亟待提高。一是对行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认识不足,错误认为行业安全是专职安全部门的事,专职安全部门应该为业务部门安全问题把关;错误认为业务部门的安全就是办证发牌符合要求不出事,而不对事后实际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二是狭隘理解行业安全。错误地认为消防、公共、社会(维稳、反恐)安全与本部门无关,是其他政府部门的事。
管理人员安全能力不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安全监管离不开专业检查指导,受专业领域知识和行业标准熟悉程度影响,难以起到预期作用,甚至出现误判和错误决策,极易造成“失职追责”。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为例,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多达40多种,现发现的危险品1000余万种,运输企业承运的危险品理化性质,运输、装卸、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车辆、应急设施、人员职业技能要求等都需要一支相对稳定、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队伍来实施管理。这一特点决定了“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是十分必要。目前,基层运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能力绝大多数是在工作中自学的,这种自身缺陷决定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本身就无法有效适应行业安全管理。
安全监管基础保障不够。一是专职安全人员不适应岗位,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楚,对安全工作不熟悉。二是人员数量配备不足。“一人多职”、“一人监管”较为普遍。三是基础保障不到位。无专项安全经费保障或“有名无实”,必要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测设备、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缺失,人员安全岗位津贴不到位,再加上每年各类安全活动多、检查多、评比多、总结多,与同职岗位上的人员相比责任大、任务重、挨批多,付出多、待遇差、转岗难,“逃离安全”成为不少长期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的心声。
安全监管问责制度缺失。目前,安全监管问责仅限于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的事后问责,而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事前、事中监管失职问责制度和工作机制,如在许可环节出现的违规违纪实施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后续管理中许可到期的不作为等,这些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一些企业在获得许可后长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带病”运行。
安全监管执法不够。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不到位,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等现象,一次又一次“检查、整改、验收”,常抓常有、常抓常犯,对严重安全违法问题不能依法实施打击,“严执法、重实效”成为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