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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行业管安全”之我见

2016-03-2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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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管,管什么
  目前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依据应该说是十分明确的,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运管机构作为行业管理机构,解决谁来管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安全综合监管科室与业务科室、许可机构与属地机构、发证机构与日常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问题。职责划分的合理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能体现出横到边、纵到底,以适应全员安全工作格局的需要;二是能体现出综合统筹和专业分工,以适应行业安全管理多样性的需要;三是能体现出督促指导和直接监管,以适应行业管理层级性的需要(针对市、县两级运管机构行业安全管理分工);四是能体现出准入把关和事中管理,以适应行业直接管理事项的需要(针对设区的运管机构行业的安全管理)。内部分工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分工单位间是否能实现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相互协作、相互促进,在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上更有效率。
  运管机构安全管理“管什么”一直是比较纠结的,2014年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应该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运管机构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安全职责法理依据就是行业管理的内容。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监管内容就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进入市场、持续经营、退出市场的过程中符合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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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管怎么管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已经回答这一问题。检查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方式: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安全问题的处置权:如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行政强制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等。
  坚定不移地贯彻“管业务管安全”原则。把保障行业安全作为一切行业管理工作的根本,所有的行业管理活动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做到“人人有责”要“见人”,“履职尽责”重“问责”。确保在行业管理活动中时时处处、大事小事讲安全、想安全、保安全,凡是安全问题不推诿、搪塞,真正做到安全问题不解决不办业务,安全问题不解决违章车辆、人员不放行;安全问题不解决跟踪督办不停止。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制度,即行政许可周期跟踪评价制度。实行月度报告、季度分析行业纳入情况和纳入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变动情况,纠正并有效治理长期存在的“重”事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管的痼疾,杜绝出现企业在获得许可后长时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带病”运行问题。
  做好经营过程的安全管控。做好本行业规定职责事项,如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运输车辆、运行线路的年度审验,法定安全管理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车辆动态监控作为一项重要行业安全监管抓手,运管机构要借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确立的联合监督管理机制,促成并推动多部门紧密的、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加强企业动态监控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动态监控管理主体责任的企业分别按《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处理意见,做到同检查、同处理、同督办、同验收,切实提高营运生产过程安全监管效果。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价制度。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管理规范等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必备项,运管机构应该通过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实施情况周期性检查评价,促使企业始终处于安全生产条件合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要求。
  建立企业安全保证能力评价制度。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评价活动,促进企业两大能力的提升:一是安全生产经费的保障能力,另一个是专职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的保障能力。
  “三项机制”,保障行业安全管责任全面落实。一是确立安全科室综合监管、业务科室直接监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实际出发,界定“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的职能分工,区别对待行业综合监管和业务领域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建立内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突出监管责任落实导向,制定内部岗位安全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清晰化,考核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三是建立起行业不有效履职的问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问责形式,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但尚未造成后果的要实行约谈、通报批评等警示性问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已经造成后果但未引发事故的要实行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层级在内的行政处分等惩罚性问责。
  (作者:湖北省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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