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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绣春六个方面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2016-08-11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日前,《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的印发,预示着出租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这两个文件中哪些地方是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在近一年的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交通运输部又做了哪些工作呢?人民财经邀请了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王绣春做客人民网进行了解读。
  王绣春从六个方面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是深化巡游车的改革。主要涉及对于新增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即有的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者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来科学过渡,各方要协商确定并且动态调整承包费的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就是通常说的份子钱。通过改革经营模式和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等,来确实降低驾驶员的负担,同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品牌建设,主动转型升级。
  三是在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同时,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要承担乘运人的责任,具备相关营运条件,遵守经营行为规范,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来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还有合乘者以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这三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在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方面的建立和完善,包括要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体系,将有关的评价信息作为行业准入退出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还要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事权,管理主体主要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动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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