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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筹备暨推荐、自荐第五届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工作的通知

2015-01-26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打印 字号:T|T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下简称“本届”)自2011年2月成立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大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热情参与下,本会认真履行“双向服务”宗旨,积极服务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较好地完成了本届任期工作,组织建设及各项业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本届期间,受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组织开展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制度建设、推动我国加入国际便利运输公约、中国绿色货运行动、推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改革创新、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带——生命带”大型公益宣传活动,以及中国道路运输年会、以年度中国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创建、服务中国道路运输终身荣誉推选等为代表的系列自律性行业文明创建、行业推优工作和业务活动,发布实施《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业自律宣言》、道路运输相关10个子行业或专业领域行业自律公约等,深受广大会员单位的欢迎,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特别是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中,本会于2013年被评为5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最高荣誉。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至2015年2月本届任期将满,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本会将按照国家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规、民政部有关文件和《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上半年召开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工作。鉴于道路运输行业是拥有4000余万从业人员、700余万运输业户、50余万建制企业的超大规模行业,本会作为5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国际道路运输联盟的中国成员,肩负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双向服务重任,换届工作是本会重大组织建设任务,希望全体会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现将做好推荐、自荐第五届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等换届筹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方式和程序
  (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单位和会员代表,采取会员单位自荐与有关单位推荐相结合,由秘书处按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经本会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决定的形式产生。
  1、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的任职条件
  (1)加入本会2年(含)以上的会员单位;
  (2)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3)运输企业: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需具有二级(含)以上企业等级(旅游客运、第三方物流和专业危险品、大件、集装箱运输企业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其他道路运输子行业(或专业)企业需在本地区或所从事的子行业(或专业)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并做到诚信经营,安全生产(道路运输企业需连续2年质量信誉考核为AA级或以上);
  (4)地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含子行业,下同)协会,或中心城市、重点地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5)相关单位:在所从事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6)推荐的会员代表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只限1名、在任期(4年)内为在职。
  2、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的推荐、自荐工作和产生程序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接受会员单位的自荐和地方道路运输协会(或运管机构)、本会各分支机构办公室的推荐,秘书处各职能部门也可直接推荐会员代表单位和会员代表,推荐时需与拟推荐会员代表单位或会员代表联系得到其确认;
  (2)秘书处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审核自荐或被推荐会员代表单位和会员代表的资格;
  (3)报经领导小组研究产生会员代表单位和会员代表,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3、会员代表名额
  为落实民主办会要求,充分发挥会员单位参与行业工作的积极性,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名额不设限。
  (二)理事会
  第五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和理事,采取会员单位自荐,由秘书处按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会长办公会核准,提交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投票选举。
  1、理事单位、理事任职条件及理事会组成
  (1)单位是道路运输行业(以下简称:本行业)的加入本会3年(含)以上、单位是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加入本会2年(含)以上,且符合上述本会会员代表任职条件的会员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道路客、货运输和其他道路运输子行业企业应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相当职务的领导;大型央企或综合性企业集团可为分管道路运输业务的集团副职或相当职务的领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或中心城市、重点地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
  (3)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
  (4)经请示交通运输部同意,邀请部属相关事业单位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道路运输工作的厅(委、局)级领导(正、副职均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职领导任本会理事(每单位1名),需由理事候选人推荐单位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在当地组织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参加选举。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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