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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租车经营权拟破"终身制" 条例草案公开征意见

2015-01-14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 字号:T|T
  日前,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此次《条例(草案)》引进了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将出租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还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将被取消出租车经营权。
  按照《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租汽车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兰州市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科学管理,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完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同时,兰州市政府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经营权管理 6种情形下有可能丢掉经营权
  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打破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终身制”,开始实施有期限使用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哪些行为会让出租车客运企业丢掉经营权呢?《条例(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一百八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营运期限内连续一百八十日内未营运的;未经许可擅自更新车辆的;管理不善,导致出租汽车停运等妨碍正常营运秩序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的。
  经营者管理 的哥的姐不得转租车辆或自行聘请驾驶员
  兰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维修场地及相应的通讯、信息管理设施;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营运管理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
  兰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治安登记证;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统一着装,规范服务;计价器、标志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服务设备设施齐备完好;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提供专用票据;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营运时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交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隐匿、丢弃。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无随车陪护人员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乘客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无效的;携带宠物,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的;乘客携带行李物品超过出租汽车行李厢可供装载容积的。
  此外,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含渡口、隧道等)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处罚措施 出租车超范围经营最高罚5000元
  打击“黑车”也是《条例(草案)》一个值得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兰州市“黑车”呈逐年增多趋势。2011年共查处2160辆,2012年1月~9月份查处了1965辆,2012年10月至2013年年底查处了近6000辆。按照《条例(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前款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违反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拒不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违反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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