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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照后证”背景下的行业管理

2015-08-20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道路运输行业实施“先照后证”政策以来,当事人普遍感受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实惠,以前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就不可能拿到营业执照。实行“先照后证”以后,有了营业执照,就能结合道路运输的实际需要,开展可行性调研、从业人员招聘、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筹备工作,开展运输车辆购置、设备投入安装和货款申请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不再需要专门的名称预先核准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节约了申请人时间,提高了行政效率。需要提出的是,政府对基层道路运输管理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只是审批程序的优化与改革,还需加强行业审查和监管。切勿擅自降低道路运输行业许可门槛,将行业许可审查“流于形式”视为“便民服务”,走入“失职渎职”的误区,给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埋下安全隐患。
  继续发挥引导作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应当鼓励乡村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竞争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将区域发展方向、行业升级、土地供给、成本补贴、减税降费、银行利率、节能降耗、质量信誉等内容纳入统筹协调,发挥法规、财政、行政等手段对经济利益的导向作用,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市场准入均等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资源浪费,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绿色、高效、协调发展。此外,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确保当事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前,能够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科学评估投资经营风险,避免盲目投入。在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政策过程中,更加突出地体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引导的重要性,迟滞的行业规划和滞后的信息公开,都有可能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局部混乱,影响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严把市场准入关。有的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只要提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客运线路不可能超过市场需求无限制增加,也就是客运线路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数量限制的。但是,客运市场对申请客运线路的当事人来说又是公平的,《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在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过程中,每个申请人都有参与的机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记录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优先考虑因素,这些内容都影响着许可的结果。因此,并不是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就能理所当然地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是虽然《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对道路货物运输及其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事项没有设定数量限制,鉴于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别对经营车辆、停车场地、经营区域、道路通行、周边环境、公共安全有特殊要求,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当事人申请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对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不得做出许可决定。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机构、人员、安全投入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先照后证”的目的在于优化办事程序,不能淡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许可审查职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口”,对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有序至关重要。
  综合监管防失控。工商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告知当事人凭营业执照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这一点对实现两部门衔接十分必要。同时,工商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联系机制,通过传真、邮寄、电子信息、网上公告等方式,及时传送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登记时间等注册或许可信息,便于两个部门掌握市场主体的办事进度和经营情况。对超越规定时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两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通知、督促、公告、注销等措施,加强动态监控,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有效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实行打击;对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虚假或不实,无法查找的,及时反馈给颁发营业执法的工商部门,提交工商部门依法核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不具备专项许可条件的,提交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先照后证”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工商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做到注册、许可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部门监管合力,防止市场主体处于“真空”状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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