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01-20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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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将于2014年1月5日全面启动。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采集工作,提升燃油消耗数据审核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成品油价格补助制度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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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制度的重要性
成品油价格补助是城乡道路客运领域非常重要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推动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统计申报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准确、燃油消耗数据可靠、补助资金发放过程公开,全力维护成品油价格补助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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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做好数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所有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补助范围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均需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申报燃油消耗数据。申报系统将于2013年12月15日开放使用。2013年12月31日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完成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用户信息梳理工作。对于辖区内新成立、注销、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发生调整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管理部门应对其账号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燃油消耗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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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时保质完成数据申报和审核工作
(一)2014年1月5日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基础档案、行驶记录仪、税控计价器、运营台账、加油票据等填报油耗信息,保证申报数据有据可依、真实准确。
(二)2014年2月15日前,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数据审核和公示,并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生成本级汇总数据,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三)2014年3月15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省(区、市)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补助用油量同比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将汇总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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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燃油消耗统计数据审核和抽查
(一)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对申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运营台账等凭证,确保申报车辆具备补助资格、车辆基础信息准确无误、行驶里程与油耗数据真实准确。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数据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发布公示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经营者和公众投诉、反馈情况重点核查,纠正油耗数据,保障补助对象准确、燃油消耗数据可靠。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省(区、市)的油耗申报数据严格审核把关,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三)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数据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核查。对申报数据不规范或燃油消耗量不符合实际的地区,交通运输部将在数据汇总时予以修正并进行通报。对交通运输部通报的企业和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核减其相应的燃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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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城乡道路客运燃油价格补助工作,并及时在申报系统中填报或更新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申报系统网址:http://yb.moccats.com.cn,原有用户的登录名、密码保持不变。有关系统使用的技术问题,可直接咨询技术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10-58278506、58278531,传真:010-58278386,邮箱:service_rybt@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