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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在道路运输转型发展中的问题和建议

2014-11-12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打印 字号:T|T

 

  10月底召开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大会上,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就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汽车租赁市场成熟度不够,市场主体规模不大,经营管理能力不强和服务水平不高,困扰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在汽车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为承租者提供代驾服务逐步显现为市场的客观需求。多数承租者由于道路不熟,或者为了体现身份和地位,希望租赁公司提供代驾服务。同时租赁企业提供代驾服务与出租车面向的客户是不同的,主要集中在商务用车上。比如政府部门或企业的外事接待、大型会议、临时活动等等,都需要汽车租赁企业提供"带驾租车"服务。英、美、日、韩等多数国家对于"带驾租车"经营行为的监管,倾向于客运行业的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许多省、市都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租赁车辆提供驾驶服务被片面认为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际上驾驶员与承租者具有劳务关系,其报酬由承租者承担,提供代驾服务这是汽车租赁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内容的延伸。
  为了规范对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代驾服务经营行为的管理,建议一是对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代驾服务方式予以明确规定: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提供驾驶服务;如果承租方确实要求提供代驾服务的,汽车租赁汽车可以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推荐驾驶员,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需与承租方单独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劳务期间的双方权责义务、报酬以及结算方式等内容。二是通过调研制定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代驾服务的行为规范(标准)。三是与社保部协商增设代驾服务岗位。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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