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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出租车驻点营运的管理

2012-11-11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现行管制方法二:封锁型,即严禁外地出租车进入市区行驶。正是由于前述管制方法操作困难,一些城市既不希望异地出租车在本地驻点营运,也不希望卷入争执旋涡,干脆禁止外地出租车进入本市。这一管制方法在极少数城市实施过,它将有机的出租车市场硬生生地分割开来,严重损害了乘客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不符合出租车市场发展的方向。

  推荐管制方法一:定线行驶型,即不理会外地出租车所载乘客的起讫地,只允许其按指定道路进入本市行驶。深圳市于1998年7月开始实施这一管制措施,效果良好。这种管制方法取证容易,只要外地出租车在本市范围内离开了限定的行驶道路便被视为非法营运,但还是会给乘客带来一些不便,如果乘客的目的地不在指定道路附近,必须在这些道路上换乘,将出租车的“路到门”服务打折成“路到路”,但定线行驶方法较前两种管制方法要好得多。

  推荐管制方法二:电召型,即依托考评合格(通过事后比对通话清单,判定是否存在联合作弊现象,以此为据核实其诚实性)的电召中心,校核返回方向载客的出租车(事中采取电话核对方式),如果确实是电召接客,视为合法营运;如果不是电召接客,定为非法营运。这一管制方法可较好地兼顾乘客利益、出租车运输资源节约和非法营运防范,浙江省部分城市之间实行这种管制方法,乘客和出租车经营者对此均比较满意。

  推荐管制方法三:实行逗留证管理,即在进入城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置一批外地出租车自助打卡设施,允许外地出租车进入本市,将起点在市外的乘客运送到本市任何地方,但在进入城区时必须在打卡设施上获取逗留证(免费)并打卡,只要在允许逗留的时间内,无论外地出租车载客与否,载客的对象是谁均认为合法;如果超过了允许逗留的时间,只要处于营运状态,就认定为非法营运。考虑到交通拥堵、城区大小等因素,应将允许逗留的时间限定得稍长一些,使外地出租车有足够的时间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并从容返回。此举也允许稍带从事一些起讫点均在本市的营运活动,但会受到时间制约,如违规则面临相应的处罚,必将对驻点营运形成制约。当然,不排除外地出租车每隔一个周期离开本市,再立刻进入本市重新打卡,以获取下一个逗留时间,继续在本市驻点营运的可能性,但此举将大大增加非法营运的成本,而且执法容易,相信能够对非法营运起到较好的抑制作用。不过,最好能在出城的主要通道上配套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站,供聚集客流之用,以提高外地出租车返回时的载客率。像深圳、珠海等设有二线关的经济特区,更有利于实施这一管制方法。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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