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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013-05-0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自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相继颁布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场地、标准、学时和内容等进行了调整,管理成本及难度相应加大。由于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执行的是2006年制定的标准,培训费明显偏低,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正常培训需求。经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协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法》相关规定,鉴于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已经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局面,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就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管理作出调整,明确自201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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