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回来!登录免费注册
首页 > 行业热点 > 正文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附十条禁令

2021-06-11   来源:交通运输部  打印 字号:T|T

  6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全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关于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执法价值追求的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三)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主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开展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

  (四)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附件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执法人员将忠诚干净担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精神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提升服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守执法纪律。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附件2),并将其作为工作纪律和刚性约束,要求执法人员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纪律观念、规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决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执法环节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着力打造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六)严肃执法风纪。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附件3),全面规范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用语和内务,抵制“慵、懒、散”等不良工作作风,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出勤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勤务巡查、值班值守、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新风貌。

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制度,更新行政处罚文书。严格遵守执法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多头多层重复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在事实认定清晰、证据收集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杜绝以会签替代审核、以口头请示替代集体讨论,避免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流于形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为精准化精细化执法提供支撑。自由裁量基准规则要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九)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严格履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十)组织清理不合理处罚规定。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从源头上清除和治理乱罚款问题。定期组织对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的处罚规定,及时按照立法权限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修改、废止。

夯实基层执法基本功

  (十一)提升法治素养。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执法队伍轮训的必修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学法、主管法治工作领导定期讲法、主要负责同志年终述职述廉述法等制度。推动法治培训教育资源向执法基层一线倾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组织法学专家、律师、业务骨干走进基层执法站所,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法治教育服务,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

  (十二)提高业务素质。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为目标,持续强化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部负责组织对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执法人员开展全员业务轮训。业务轮训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清除执法人员知识盲区。建立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培养跨门类、跨专业综合执法人才,促进各业务门类深度融合,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逐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实践需要。

  (十三)强化岗位训练。紧盯执法实践中的短板、弱项,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为重点,加强执法全过程现场模拟训练。分岗位、分年龄制定针对性训练计划,组织业务骨干、执法标兵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交流,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基本执法装备使用训练,确保每一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手持电台、计算机等基本执法装备,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暂停行政执法工作。

严格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

  (十四)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案件内部审核审批程序监督作用,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审核批准主体责任,严格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关键环节和措施进行把关,确保案件办理合法规范,处理决定客观公正。用好问责利器,对于发现的涉嫌乱罚款、违规执法、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责。

  (十五)强化层级监督。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体系,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突出查摆和纠正问题,不断提升执法考评科学性、准确性、导向性。深化考评结果应用,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和个人,通过纠正、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方式及时处理。上级部门对执法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督导,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

  (十六)畅通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化、透明化,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办案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着力提升12328应用和服务水平,畅通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等渠道,聘请群众监督员、发放执法评议卡,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坚持即接即办,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努力做到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应;对于群众反映的高频事项和问题,要深挖根源,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完善长效治理举措和工作机制。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时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部。部将及时对各地、各系统的亮点成效、做法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推广,并根据实施情况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一、忠于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四、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枉不纵;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六、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勇于担当,乐于奉献;

  七、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团结协作;

  八、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欢迎批评,有错必改。

 

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

  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

  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

  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八、严禁粗暴执法

  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

  九、严禁选择性执法

  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附件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

第一章  着装规范

  第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按规定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和执法证件,着装应做到整洁规范。下列情形应当着执法制式服装:

  (一)现场执法时;

  (二)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执法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全套标志。不得佩戴其他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根据实际需要在执法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装备外,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三)着常服、防寒服时,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系制式领带,戴制式帽子。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内着配套衬衣,内衬衣物不得外露。着夏装制式衬衣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制式帽子;

  (四)执法制式服装、鞋帽、领带等配饰应按当地季节和气候配套穿着,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季节的执法制式服装混搭,也不得与便服、其他鞋类混穿;

  (五)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室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严禁戴歪帽、挽袖口、卷裤腿,或披衣、敞怀、穿拖鞋、打赤脚等着装不规范的行为;

  (六)执法制式服装应勤换洗,适当保养熨烫,保证制服干净整洁。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二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二)不得纹身、留长指甲,女性不得化浓妆、染指甲;

  (三)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跷二郎腿;

  (三)不得边走路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叉腰、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开展执法工作时吸烟;不得在工作前12小时饮酒或者酒后执行公务;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五)上岗时不得吃零食、玩手机、上网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徒步外出执勤、巡查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驾车巡查时,应文明行车,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得有躺卧、将脚置于方向盘或中控台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前来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的群众,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

  (二)遇办事群众情绪激动或者言行过激时,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严禁使用冷、硬、横、蛮的态度对待办事群众;

  (三)遇到与执法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章  用语规范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禁止使用歧视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不得使用推卸责任的语言。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区分不同执法环境和情况,礼貌待人,规范用语。

  (一)常用文明用语。

  1.首句用语。您好!

  2.礼貌用语。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等。

  3.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等。

  4.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您找哪位?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5.结束用语。感谢您的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来访),再见!

  (二)执法文明用语。

  1.表明身份:您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XX和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2.要求配合调查:我们依法在这里开展XX(检查事项名称)检查(调查),请您配合,并出示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3.开展询问:现在我们依法向您询问有关问题,我们将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

  4.出示《违法行为通知书》: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5.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你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予以证明,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6.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7.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8.面对妨碍公务行为: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碍公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请您停止实施妨碍公务的行为。

第四章  内务规范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卫生整洁,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热情、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  执法办公场所布设应做到各类指示牌、标识易于辨认,简明准确,电子提示设备运转良好,工作现场明亮整洁,公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美观大方,公示内容张贴规范,无乱贴乱涂现象。停车场规范有序,执法用车外观整洁。

  第十二条  办公区域内要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做到规范统一。

  (一)办公家具及工作设施、物品应尽量做到样式、颜色、规格统一,确保整体环境规范、整洁、舒适;

  (二)办公桌上只保留电脑显示器、电话、笔筒、水杯和文件夹(框)等必要物品,不得随意摆放私人物品,执法装备、衣帽、鞋子等物品一律入柜或入架;

  (三)值班室床铺及床上用品应尽量统一使用同色同规格军用被褥和床单,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向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值班人员洗漱用品应统一摆放于专门的洗漱架上,并做到物品样式、颜色、规格一致,摆放整齐规范。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时间因私外出,须按规定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进入突发事件应对状态或者紧急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按要求立即返岗。

责任编辑:毕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