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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放管服!国务院令《道条》修改涉及三方面

2019-03-26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2019年3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取消“双证”;
 
  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
 
  三是增加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条款。
 
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影响
 
  一、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已经发布过“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相关文件。本次国务院令的发布,意味着“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二、“取消双证”对于工厂企业4.5吨及以下普货车拉货所面临的“非法营运”的问题,不复存在。这些单位自身的货运量往往比较大,花几万块钱买台轻卡给自己进货、送货,使用几年算下来肯定要比花钱雇车更加划算,政府的“放管服”最终目的还是要为人民节省成本,放到“取消双证”这件事情上,节省的就是“物流成本”。
 
  三、及时调整产品布局的轻型卡车企业,也会因为取消双证对轻卡市场的刺激得到更高的销量。
 
规定
 
  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申请”。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删去第六十五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影响
 
  修改后的《道路运输条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的规定也比较原则。但可以看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是取消了许可条件,但交通运输部要制定“业务标准”。也就是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还是有一定标准。
 
  二是无需递交申请材料,但要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是不再需要取得许可,但要“按规定进行备案”。许可制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会被处罚。备案制也一样,不按规定备案也将受到处罚。当然罚款的标准下调了。
 
  四是不符合业务标准或有违法经营活动的,没法吊销经营许可,但会被“停业整顿”。
 
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影响
 
  这次修改增加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条款。信用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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