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为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考核员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的需求,促进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队伍建设,部决定于2013年开展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共设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本次考评范围为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属于技师等级。
二、申报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从事本职业以来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及以上;
(二)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及以上。
三、考评方法和内容
结合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评分为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个部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重点考核教学动作示范、培训指导等专业知识应用技能。
责任编辑: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