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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热线运政办件的法务问题分析

2019-08-28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过三包期可否免费修车或换车
 
  投诉人于2014年向某市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一辆保时捷卡宴,在三包期内分动箱故障已发生过3次,分别在杭州、上海排除故障,免费维修。2019年6月分动箱再次发生故障需维修,经某市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车辆生产厂家联系后确定投诉人车辆已过三包期,需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投诉人认为三包期内车辆部件维修3次,故障一直未彻底排除,属于汽车质量问题,提出免费维修或者换车的要求。
 
  因已过三包期,投诉人提出免费维修请求,运政机构调解无果;至于换车请求,根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以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应转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办。
 
  经询,分动箱属于变速器系统,其故障从技术角度看属于主要故障。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另外,修订后于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新版《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比,汽车免费退换条件范围扩大了,亮点有二。其一,增设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免费退换。其二,在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中,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能合并计算。而浙版《新消法》中,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可以重复计算。
 
  综上,投诉人的换车要求合理。
 
  ◇相关举报材料出示给被举报方,是否构成泄密
 
  客运承包车业户A与B为争抢客源交恶,A举报B违章经营,经查,违章情况属实。为加大对B的整改力度,运政机构不但就本次违章对B做出处罚,还以A多次投诉B违章这一事实,要求B暂时停运。B要求看A的投诉件内容以核实。运政机构给B看了相关材料,之后B致电A并发生口角,A投诉运政机构泄密。而这其中,A投诉时未要求信息保密且实名投诉,A与B多年为争抢客源交恶,私下还屡次谈判,彼此熟悉。
 
  《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依此规定,似乎构成泄密,笔者也心生疑窦。
 
  但在运政处罚案件中,案件来源一栏共有七大选项,分别为:“现场稽查、外省移交、视频监控、投诉受理、检测站移交、其他部门移交、举报”。应用于此案例,其投诉件内容已成为执法线索,而非简单的投诉内容。经询某市一位法官,他表示该案例不应构成泄密,理由是:投诉材料为执法线索和证据,应当装入执法案卷中,当事人可以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除非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公开事项应当由当事人事前申请,而且针对的是案外人。
 
  以上五个热线办件,虽未能涉及运政机构的所有管理职能,但窥一斑而知全豹,充分体现了“规范执法”的重要性。解决合理诉求、采纳意见建议、共享美好生活,是市长热线办理的应有之意。而对于运政机构来说,只有按照“职责法定、权责一致、边界清晰、运用高效”的原则,才能确保热线工作高效有序,将“打造群众满意交通”落到实处。
 
  (单位:浙江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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