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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与我国危货运输装载要求的对比

2017-02-2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以下简称ADR)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装卸条件和作业要求规定得非常详尽,明确回答了当运输某个品名危险货物时应当使用何种车辆、集装箱,何种运输方式(包件运输、散装运输、罐装运输)及具体要求,遵循哪些一般装卸要求和特殊装卸作业要求。
  ◇运输量的限制
  为了控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总风险,对风险程度高的危险货物,例如爆炸品,无论是ADR还是我国法规、标准,都规定了运输量的限制,但在限制运输量的危险货物具体种类以及限制的运输量的规定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我国对于危险货物运输量的限制,主要是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予以规定。其中限制运输量的危险货物包括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根据运输方式制定了不同的限制规定。如果是采取罐装运输,则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体不得超过20立方米,剧毒化学品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如果采取非罐装运输,则对运输上述货物的车辆核定载质量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10吨。但与此同时,对运输量的限制也规定了豁免条件,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运输上述物质不受运输量的限制。


  ADR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量限制,从危险货物的分类上,只包括两类,一类是爆炸品,一类是5.2类有机过氧化物和4.1类B、C、D、E或F类自反应物。前者,主要按照爆炸品的配置组和运输车辆分类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运输限量,具体如下表1;后者则统一规定每个运输单元的最大重量为20000kg。
  就运输爆炸性物质和物品而言,ADR和我国的规定相比较,一是采用罐装运输爆炸性物质和物品,ADR对爆炸性物质和物品的运输量的限制明显比我国的规定更为严格,ADR最高不超过16吨,我国则要求不得超过20立方米(如果按水密度计算,则意味着不得超过20吨,何况爆炸性物质和物品一般都大于水的密度);二是采用非罐装运输爆炸性物质和物品,运输量限制整体上我国比ADR的严格,除了使用EX/Ⅱ车辆运输1.1项、1.2项、1.3项、1.5和1.6项,以及EX/Ⅲ车辆运输1.1项外;三是在豁免运输量限制的要求上,我国按照是否符合罐式集装箱和集装箱标准豁免,而ADR则是从货物配装组本身危险特性的角度予以豁免。此外,ADR对剧毒化学品的运输量并没有加以限制,而是对具有易爆炸性、易燃性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予以限制。
  总体而言,ADR对运输量限制的规定比我国的更为恰当。一是运输量限制的对象非常清晰,直接对应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而我国对强腐蚀物质的界定并没有相应的清单,对行业管理执法还是企业守法都造成了障碍,并引发了各种纠纷;二是爆炸品不同的项别和配置组对应的危险特性并不同,从逻辑上,危险性更大的货物,其运输量限制应更严格。我国则未对爆炸品细分,只是给出了一个统一的限量,但ADR按照爆炸品的危险特性和所选用的车辆,设定了不同的运输限量,显得更为合理和经济。三是就豁免条件而言,目前我国对罐式集装箱和集装箱标准的认定,行业存在不同的认识,也导致许多执法纠纷;而ADR的豁免则直接对应着货物的项别和配置组,界定非常清晰。因此,建议借鉴ADR的相关规定,既通过限制危险货物运输量达到降低运输风险的目的,又可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实现运输经济性。


  ◇混合装载的规定
  所谓的混合装载是指不同项别的危险货物装载在同一个运输单元。对于爆炸品,混合装载还涉及不同的配置组。不同的危险货物是否能够混合装载,取决于不同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在同一个运输单元是否兼容,是否会因为混装而产生新的危险性。混合装载限制及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托运人都至关重要。从承运人的角度,直接影响其运输方式以及运输成本,特别是同时承运不同危险货物类别和项别的企业。对托运人而言,也影响托运人运输成本,特别是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托运各种不同样品,如果严格限制混合装载,则其运输成本无疑会显著提高。因此,合理的混合装载的规定至关重要。
  就不同危险货物如何混合装载,我国在JT617附录D危险货物配装表予以了规定。ADR则在其第七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进行了明确。
  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ADR的配装表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分项规定混合装载,而我国目前配装表则主要是对比较常见的危险货物类别的混合装载进行规定;二是ADR的配装表允许混合装载的危险货物居多,而我国的混合装载的规定则截然相反,不允许混合装载的居多,这也就意味着ADR某些危险货物项别允许混合装载但按我国的标准则不允许;三是ADR对含1类物质或物品混合装载按配装组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混合装载要求。
  ADR对含1类物质或物品混合装载原则是规定标记为1、1.4、1.5或1.6配装组的包件不应在同一车辆或集装箱中混合装载,但除非符合以下相应配装组表格规定,具体详见表2。
  从ADR混合装载表和我国JT617的附录分析,ADR的混合装载表更为全面和科学。一是按照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进行规定,更利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装载操作;二是ADR的配装表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并且从1957年以来不断更新完善,获得了欧洲各国认同和遵守。三是ADR对爆炸品按照配装组不同的危险特性设置混合配装规定更为合理。因此,在我国JT617中的修订过程中,特别是未来我国将逐步实施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情形下,ADR的两张混合配装表应当予以考虑和借鉴。
  ◇隔离要求
  所谓的隔离要求是指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时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保证运输安全。隔离要求的设置也与混合装载规定相通,直接影响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目前我国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是禁止混装的,但根据JT617附录D的规定,部分危险货物允许与普通货物混装,并设定了隔离要求。也就是部门规章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存在冲突,但在实际中,行业管理部门是根据部门规章执法,禁止运输企业将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混装,也就意味着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并不存在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隔离的问题。
  然而,如前所述,未来我国将逐步实施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对运输企业资质予以豁免,降低运输成本,可以由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予以承运有限或例外数量货物,那么必然面临着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进而需要考虑两者是否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问题。
  对于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隔离要求,首先,ADR原则上允许普通货物与危险货物混装,仅有一个例外规定,即“贴有6.1或6.2标志的包件及未清洗的空包装,包括大型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IBCs),以及贴有第9类标志的UN 2212、2315、2590、3151、3152或3245的包件,在车内、集装箱内、装卸点或转运点,不能与含有食品、其他消费品及动物饲料的包件混装。”其次,就具体隔离措施上,除非是与含有食品、其他消费品及动物饲料的包件混装,否则不需要满足隔离要求。当与含有食品、其他消费品及动物饲料的包件混装,其隔离要求是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中一种予以隔离,即(a)使用与贴有上述标志的包件等高的完整隔离物;(b)通过不贴有6.1、6.2项或第9类标志的包件,或除UN 2212、2315、2590、3151、3152或3245之外其他第9类包件来隔离;(c)保持至少0.8m的空间。
  ADR对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允许混装的原则是未来开展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前提,在未来修订JT617时应当予以借鉴,同时建议采纳对危险货物和含有食品、其他消费品及动物饲料的包件禁止混装的例外规定。然而,对于具体的隔离要求,考虑到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大量现有的危险货物,以及现有的诚信守法的环境和监管难度,建议对隔离要求采取比ADR更为严格的规定,原则是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混装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且使用不小于包件尺寸的隔离物,或者保持至少1m的空间的方式予以隔离。
  (作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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