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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7-08-16   来源:交通运输部  打印 字号:T|T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做客交通运输部在线访谈。共享单车与我们出行生活密切相关,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共享单车,那么文件是如何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呢?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来到访谈现场,徐司长您好!

【徐亚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我们同时还电话连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巡视员、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王胜军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樊爽文副司长为大家解读。

  李巡视员、王副局长、樊副司长,你们好!欢迎你们参加交通运输部网站在线访谈节目。

【李江平】

  各位网友们好!

【王胜军】

  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和大家交流沟通。

【樊爽文】

  很高兴参与访谈,向大家介绍我们的工作。

【主持人】

  徐司长,这次的《指导意见》备受关注,制定的初衷和出发点是什么呢?

【徐亚华】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7年7月,全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数量接近70家,累计投放的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这说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效满足了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在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予以鼓励。

  但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不可忽视,主要表现为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这些问题制约和影响了行业发展和公众出行,亟待予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指出,共享单车作为分享经济催生的新业态,要深入研究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指导,为分享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联合有关部门,在各地管理实践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持人】

  的确,《指导意见》的出台十分及时和必要。我们知道这次《指导意见》由10个部门联合出台,还研究总结了各地方管理实践经验,能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制定的过程吗?

【徐亚华】

  好的。规范和指导共享单车发展的牵涉面很广,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我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组建了一个联合工作组,密切关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态势,对相关网络舆情和媒体观点等作了系统分析,对北京、深圳等城市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还发函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之后,我们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主要运营企业的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5月22日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政协委员、基层政府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公司职员、学生、普通用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研发企业等等各方面代表,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经统计,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电子信箱和信函等渠道,共收到反馈意见780件。社会各界反馈的所有意见,我们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尽最大可能采纳各方意见,也对未采纳意见作了深入评估,并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和政策评估。完成以上工作后,最终修改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并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实施。

【主持人】

  听了徐司长的介绍才知道,原来《指导意见》的制定要统筹多方力量,还要充分地研究和评估。

【徐亚华】

  没错,我们起草《指导意见》时,有3个原则是一直坚持的。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分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互联网 ”为契机,聚焦热点和焦点问题,加强制度设计,促进规范发展。

  二是坚持鼓励创新。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结合各地实践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方向性要求,同时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作用,为地方细化措施留有空间。

【主持人】

  《指导意见》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网友朋友们已经迫不及待地想听徐司长解读《指导意见》的内容了,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吧?

【徐亚华】

  《指导意见》共包含五个部分和16项条款。文件首先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也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为了实现以上目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实施鼓励发展政策。一是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二是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城市特点、发展实际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三是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等。四是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第二,规范运营服务行为。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第三,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管理责任,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主持人】

  这四个方面的措施针对性都很强,不管是鼓励创新发展还是解决突出问题,都可谓是对症之药。下面,我们就网友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请4位嘉宾答疑。

  首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催生的新业态,《指导意见》的哪些方面体现出鼓励新业态创新?

【徐亚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一直以来鼓励互联网与交通运输行业融合创新,一直对创新事物持包容审慎态度,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也不例外。首先,《指导意见》在文件标题中明确了“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总体方向,充分肯定了其积极作用。其次,《指导意见》提出了“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发展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了发展定位、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等鼓励发展政策。二是鼓励新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所属车辆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主持人】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共享单车进入到市场,有网友反映投放量过剩造成交通“超负荷”。如何采取措施引导共享单车科学投放?

【徐亚华】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多种因素叠加下,实现了快速发展。也的确有的城市在部分区域出现了一些车辆过剩现象,其中原因不尽相同。有些区域“超负荷”现象可能是运营企业的组织管理、车辆调度等线下服务能力不足造成的局部区域、局部时间短期过剩,也有些则是企业投入量过大造成的,需要区别对待。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我们认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主持人】

  共享单车在方便用户使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乱停乱放等负面影响,为解决好这个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和要求?王副局长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王胜军】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社会十分关注,反映也较为强烈。《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多方共治原则,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力,共同治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城市政府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施,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二是落实运营企业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积极探索电子围栏等管理,取得了一些经验。三是加强对用户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发展,遵守社会公德。此外,为强化停放秩序管理,《指导意见》还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主持人】

  随着共享自行车的迅猛发展,一些企业开始涉足并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指导意见》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基于什么考虑?

【李江平】

  这个问题由我来说明。《指导意见》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考虑到这些问题:一是车辆普遍超标。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等。为此,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已明确表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主持人】

  确实出行安全非常重要。《指导意见》还提出,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这也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那么12岁的年龄界线依据是什么呢?怎么落实好这项规定?

【李江平】

  这项规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出的。《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目前,各主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新投放市场的自行车已用醒目颜色张贴了“十二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等安全提示语。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主持人】

  还有一类安全问题也是公众非常关注的,就是信息安全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此有公众感到担忧,请问为什么要实施实名制呢?

【徐亚华】

  关于用户实名制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有必要实行实名制,也有少数用户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建议通过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的实名制,来替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目前,各主要运营企业现实操作中均采取用户实名制,并且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看实名制也确有必要。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引入信用手段推进该领域的信用建设。

【主持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会掌握大量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个人信息,同时还涉及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社会信息,因此信息安全是非常重大的责任。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中特别提出了要保护个人信息,具体是怎么要求的?

【徐亚华】

  确实如您所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社会信息,信息安全保护不容忽视。今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要求,《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中的相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用户信息泄露。二是要求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三是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主管部门不得将运营企业报送的数据超越管理所必需的范围。

【主持人】

  接下来一个问题和人民银行的工作相关。共享单车一般向用户收取99元到299元的押金,并在使用前充值一定数额作为预付资金。用户资金的去向和安全问题广受关注。《指导意见》对如何做好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权益做了哪些考虑?

【樊爽文】

  用户资金安全是“守住安全底线”中的底线之一。《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鼓励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助于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一些运营企业目前正在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二是鉴于当前通过收取押金来约束用户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需要,《指导意见》对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三是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四是要求运营企业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来提供。

【主持人】

  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关注到近期已有一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决定退出市场,《指导意见》对运营企业退出市场做了哪些要求?

【徐亚华】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近期,个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决定退出市场,并公告了后续用户资金退还等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精神指导有关方面建立完善制度,认真落实好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要求,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情况,在企业退市时防止企业因规避经营风险而拖欠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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