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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过谁担责?

2017-02-22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驾校学员撞人谁担责
  张小姐到驾校报考汽车驾驶证,刘教练陪同她在教练场内驾驶教练车行驶。当她发现另一名学员小B在前面跟她打招呼时,很想停下车来跟她说话,慌乱中错把油门当刹车,车辆飞快冲向小B,将她撞倒在地并拖行7.2米,伤势仍很严重,脊椎、左臂、双腿等均有不同程度断裂。事故发生后驾校做了善后处理,但校方却突然找到张小姐,声称事故是她直接造成的她是主要责任者,应当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张小姐先拿10万元为小B垫付医疗费。张小姐不解,究竟谁应当为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驾校要求张小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道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是有错则有责,有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起事故却有着特殊性,张小姐并不是有驾驶资质的合格驾驶员,学员在学习驾驶培训期间发生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作为接受驾驶员技术培训的张小姐来说,在学习驾驶技术时发生事故,无论操作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教练员是在执行职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故,应由教练员所在驾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乘车未系安全带,受到伤害需担责
  路某搭乘董某驾驶的车辆到外地办事,路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在上高速公路时,董某曾两次提示路某系好安全带,路某虽系了一会儿但觉得有些束缚便解开了。就在一个拐弯处超车时,因董某车速过快、操作失控撞向路边护栏,车辆的巨大惯性将路某从前车窗抛了出去,虽经医院抢救使路某死里逃生,但却伤势严重。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堪查认定,董某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住院1个多月来,已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当路某前去找董某续交医疗费时,董某却突然提出路某之所以受到如此伤害与其不系安全带有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由董某负全责,怎么还需路某承担相应责任呢?原因有三:
  其一,路某对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存有过错。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即使速度较慢,如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所产生的惯性也足以使驾、乘人员无法控制身体,与汽车方向盘、风挡玻璃等车内坚硬部件发生碰撞,由此造成身体伤害。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路某在驾驶人董某的催促下,虽然不得已系上了安全带,但又在行车途中擅自解下,明显具有主观意识和行为上的过错。
  其二,这起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只是针对事故的发生而言。就伤害结果来讲如果路某能够系好安全带,至少可以避免被抛出车外,减轻伤害。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的过错与伤害结果的过错并不存在完全的包容关系。
  其三,路先生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担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说明过错当担责,路某虽受到伤害但却存有过错,作为侵权人董某的责任将予以减轻,所减轻部分则由路某承担。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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