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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协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

2014-11-11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打印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大众的窗口行业,其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本行业形象和声誉。
  第二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公约,全体会员企业及其管理者、驾驶员均应自觉遵照执行。
  第二章 行规
  第五条  会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六条  会员企业应坚决贯彻执行当地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条例、管理办法及服务规范,自觉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保证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稳定提升。
  第七条  会员企业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客户和行业利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会员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  会员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学习行业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  会员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持企业稳定发展,促进行业健康运行,创建优秀企业文化,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章 行约
  第十一条  协会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自律,会员单位不分企业性质、规模大小、注册区域,一视同仁,互相尊重,信息互通,友好协商,共同维护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企业及个人秉承规范经营、正当竞争原则,不采取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如发生问题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有义务向协会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保点、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会员提出警告,有权对多次违法规约者给予教育和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条例,受到主管部门多次行政处罚的会员,协会有权进行教育和制裁,制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对于情节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及声誉者,还可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条例,受到主管部门多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严重损害行业信誉、影响行业稳定被企业开除或辞退者,其所在单位可上报协会备案,由协会发出行业通告,告知、建议或约定业内所有单位不予录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范本框架内由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起草,经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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