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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2014-11-06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打印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秩序,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分会发起,与全国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代表共同商议决定,通过建立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形成管理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好互动,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的汽车租赁行业是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经营方式的行业。
  第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经营
  第四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经营。
  第五条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按公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严格管理员工队伍,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并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汽车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以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执业为原则,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国汽车租赁行业队伍素质提高和服务水平提高为共同目标。
  第九条  租赁业务均应由汽车租赁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顾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委托。
  第十条  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额外索取报酬或其他财物。
  第十二条  提倡汽车租赁行业进行信息化改造,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汽车租赁行业朝着现代化发展做出努力。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自查自纠和自检自管能力,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分会具体实行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服务质量、乱收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考核的形式主要由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调研及设立投诉电话等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范本框架内由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起草,经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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