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在执法时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随车配备押运人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二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不悬挂标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规定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请问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对其处罚吗?如果要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条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应该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处罚。
责任编辑: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