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法
2014-03-19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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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按最高限10万元处罚,但是经营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请求减轻处罚,并开具村、镇两级证明,证明其家庭困难,无法缴纳高额罚款。通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后给予3万元的经济处罚。请问,针对一次违法,二次下发行政处罚决书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根据上述规定,被处罚对象经济困难并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仅仅因为经济困难就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该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维持或更改处罚决定。若交通管理部门未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则此次处罚属于程序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运管机构在核实情况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决定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而不是更改原已下发的处罚决定。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