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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促进道路货物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2012-10-24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  打印 字号:T|T

  《通知》提出: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

  贺登才:目前,我国海关监管以集装箱牵引车为监管对象,而且将牵引车、半挂车、集装箱视为一体化组合进行监管,不允许牵引车、半挂车分离。海关报关检验也要等待较长时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甩挂运输的发展。

  采用甩挂运输,将集装箱及半挂车放在海关监管区域等待报关,而牵引车继续开展其他运输作业,能有效提升运输效率。

  《通知》提出:调整通行费征收办法

  李永福:对挂车征收养路费的依据是1992年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目前,虽然各省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不同,但都规定对每辆牵引车和半挂车单独征收养路费。牵引车一般按车辆自重的1/2征收,只有部分地区对半挂车给予优惠。这种做法不符合按照对公路的占用程度收取养路费的原则。有些省、市在公路通行费征收上采用 “年票制”,对每辆半挂车单独征收通行年费,这对许多用于中转的半挂车也是有苦难言。《通知》指出,道路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征收的地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拥有的汽车列车按照一车一挂的标准征费,对超出牵引车数量的其余挂车不再征费。

  《通知》提出:完善挂车证件管理

  李永福:隶属于不同企业、不同行政区域的牵引车和半挂车能否自由组合,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地方要求牵引车和挂车必须属于同一家企业,否则就不允许上路行驶。

  打破牵引车与半挂车之间的固定搭配,使牵引车能与不同的半挂车自由组合,是发展甩挂运输的前提条件。当一个企业的牵引车甩挂本企业半挂车时,不存在半挂车归属和所有权问题。但甩挂运输不仅要甩挂本企业的挂车,还要甩挂其他企业的挂车。这样,半挂车在运输周转过程中就存在挂车所有权问题,同时还存在空载挂车返回本单位的问题。《通知》指出,按照既简便适用又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完善挂车证件携带、保管与交接管理,允许牵引车与挂车单独上牌,方便随机搭配。

责任编辑: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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